2022-02-19 14:10:00
來源:水母網
煙臺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煙政復決字〔2021〕525號
申請人:唐**,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
被申請人:煙臺市公安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陳** ,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煙牟公(政)行罰決字[2021]9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煙牟公(政)行罰決字[2021]9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區政府2017年對我村進行棚戶區改造,給我們老百姓安置樓,定在我們老百姓口糧地上,棚戶區動工建設手續不合法,我暫且不提征用我們的口糧地,在沒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工程機械強行進地毀壞我們地上的糧食作物,我們沒有發生任何肢體沖突,只是說明情況**大街派出所所長劉**給我們扣上多次阻撓施工為理由,動用警力,派了很多警車、救護車來到田里,我們還不知什么情況,我那天是曲**打電話給我說車又來施工,叫去看看,因為我地里種的玉米,當時地里許多村民,正是收莊稼季節,我坐在那兒不知什么情況,突然兩名警察架起我戴上手銬,押上警車,衣服都被撕爛,當時抓人誰也沒有動手,也沒有擾亂單位施工,強行給我們刑事拘留一個月。一個月刑滿后,逼我們家屬辦理取保候審,**公安在取保候審一年中,既沒有上檢察機關起訴我的犯罪事實,也沒有給我們撤銷案底。
我是一名退伍老兵,今年65歲,被抓時和殺人犯關在一起,給辣椒水喝受盡侮辱,因為這次牢獄之災受到的摧殘和打擊,腦子現在很不正常,不能受任何刺激,思想背上沉重包袱。本是健健康康的我,現如今折磨的我渾身是病,失去了生活的信心,由老伴代筆說明情況,我所說的以我的人格和生命擔保,是真實有證據的。
我們經過多次逐級上訪,***大街派出所民警給我們送達了由刑事拘留一個月改為行政拘留八天的處罰決定書。四五年以后的今天,我們對這個處理結果非常的氣憤,決不答應。公安機關民警是保護老百姓生命財產安全的執法部門,他們知法犯法,不調查事實,直接抓人,非法的參與征地拆遷,當時對我們的報警,對我們反映的情況置之不理,不配作為合格的人民警察,我們一定要追查到底,維護我的合法權利,請領導督辦,謝謝。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擾亂單位秩序一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唐**、王**等涉嫌擾亂單位秩序一案,由王**于2017年11月6日報案至我局,我局受理后經審查于2017年11月7日立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偵查,當日對嫌疑人唐**、王**、孫**等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2日對王**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2月7日羈押期限屆滿后我局對唐**、王**、孫**等釋放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7年12月22日對王**釋放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8年12月7日、12月22日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先后解除對唐**、王**、孫**、王**的取保候審。2021年10月13日我局經審查后認為唐**等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將此案撤銷,轉為行政擾亂單位秩序案辦理,對唐**、王**、孫**、王**等作出了行政處罰。
經依法偵查查明,**區2008年第四批城市建設用地實施方案于2008年10月17日經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2008]384號文件批準使用,用途為商住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和工業用地,涉及****村土地5.2781公頃,征收土地依法進行了補償安置。2017年9月至11月,煙臺市**區**大街*****村被征收地塊進行棚戶區改造期間,****村村民唐**、曲**、王**等人為索要更多補償款多次到施工工地阻撓施工,擾亂煙臺*****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施工秩序。以上事實有證人證言、視頻資料、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唐**、王**、孫**、王**等對自己違法行為均供認不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公安機關對本案的查處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量罰適當。
2017年11月7日,我局對此案立案偵查,依法對唐**等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后經進一步偵查,發現唐**、王**等實施違法行為時未有明顯組織、聚集的過程,其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于2021年10月13日撤銷案件轉行政案件辦理,履行處罰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后,區分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唐**、王**等分別作出八日、六日的行政拘留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期限,程序合法,量罰適當。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擾亂單位秩序一案作出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煙牟公(政)行罰決字[2021]92號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6日19時00分,王**向被申請人處**大街派出所報警稱:2017年9月24日至今,在煙臺市**區*大*街*****村川道地塊進行棚戶區改造期間,****村村民曲**、王**、李**、王**、唐**、孫**、孔**、王**、馬**等人多次到施工工地阻撓施工進行,造成工期拖延,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接報后,被申請人處**大街派出所于2021年11月7日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立案偵查,并依法對涉案嫌疑人進行了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7日對申請人唐**送達了煙牟公(政)拘字[2017]10343號《拘留證》,2017年11月10日被申請人出具煙牟公(政)變字[2017]10286號《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延長了羈押期限,2017年12月7日被申請人出具了煙牟公(政)釋字[2017]10167號《釋放通知書》,解除對申請人的羈押。2017年12月7日被申請人出具煙牟公(政)取保字[2017]10321號《取保候審決定書》對申請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2018年12月7日被申請人出具煙牟公(政)解保字[2018]274號《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和煙牟公(政)退保字[2018]186號《退還保證金決定書》,解除對申請人的取保候審措施,并退還了保證金。2021年10月13日被申請人出具了煙牟公(政)撤案字[2021]105號《撤銷案件決定書》。因無法聯系到申請人,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22日至29日,通過在曲家埠村委大院公示欄張貼、申請人住處張貼及在煙臺市公安局**分局政府大街派出所墻上張貼等的方式將《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處罰內容等,并電話予以告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煙牟公(政)行罰決字[2021]9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2017年11月,煙臺市**區**大街****村川道地塊進行棚戶區改造期間,***村村民唐**、曲**、王**等人多次到施工工地阻撓施工進行,擾亂煙臺***有限公司等單位施工秩序。該行為情節較重。以上有唐**等人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視頻資料等事實依據。綜上,唐**擾亂單位秩序案的違法行為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唐永恒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處罰……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刑事拘留八日折抵行政拘留八日,行政拘留不再執行?!鄙暾埲瞬环?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另查明,2017年11月07日11時00分至11時50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詢問筆錄》里有“……因為那里有我的農田,2008年征地的時候我分到了征地的錢款,征地之后那里也沒有開發,所以我就在那繼續種地,一直種到現在,今年那片地開始開發,我覺得應該給我分錢,但沒分到,我覺得心里不平衡,所以就去阻礙施工了……大概三次左右……時間不固定,施工隊去了后我就去,施工隊走了我也走……我就是在那站著擋著他們不讓施工,施工的車輛過去后擋在車前面……”。
又查明,2017年11月21日8時33分至9時37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詢問筆錄》里有“……通過這次聊天后,我才知道除了賠償地上作物以外,還有賠償土地款這件事,從那以后,孔祥興就自己去川道地塊看地去了,基本上只要有施工的,他就到我家敲窗叫我去施工現場,有時候我們村的王**也到我家敲窗叫我去施工現場……我因為上次賠償的事情不公平,到村委去找,沒有結果,然后對村委有意見,所以他們每次去施工現場,都叫我去。
再查明,2017年11月6日19時16分至20時20分,被申請人對報警人的《詢問筆錄》里有“……我們曲家埠村正在進行棚戶區改造,現在手續齊全,施工過程中曲**、王**、李**、王**、唐**、孫**、孔***、王**、馬**等人一直在工地阻撓施工……今年七月左右,我們村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在***樓北側約79畝地,由舊村改造用地變為棚戶區改造用地。通過之后,我們開始按照正規程序對土地及其附著物進行評估,大部分老百姓都拿到了補償款,而且把土地也給置換到了其他地方?,F在這個地都不是他們的了,他們只是在上面搞種植,并沒有使用權。今年9月24號,**公司到棚戶區改造位置進行鉆探施工,曲**、王**、李**、王**、唐**、孫**、孔**、王**、馬***等人把鉆探公司車鑰匙拔下來,鉆探機器給人關掉,導致施工無法正常進行。今年9月25號,鉆探公司到棚戶區改造位置進行鉆探施工,曲**、王**、李**、王**、唐*、孫**、王**馬**等人把鉆探公司車鑰匙拔下來,鉆探機器給人關掉,導致施工無法正常進行。今年10月10號,鉆探公司再次到棚戶區施工,曲**、王**、孫**、李**、王**、唐**、孔**、王**馬**等人仍然對施工人員進行阻撓,導致施工無法進行。今年10月31號,**區電業局到棚戶區進行施工,曲**、王**、孫**、李**、王**、唐**、孔**、王**馬**等人再次對施工人員進行阻撓,導致施工無法進行。今年11月1號,**區電業局再次到棚戶區進行施工,曲**、王**、李**、王**、唐**、孫**、孔**、王**馬**等人再次對電業局員工進行阻撓仍然導致施工無法進行。今年11月6號,**電業局在施工過程中再次被曲**、王**、李**、王**、唐**、孫**、孔**、王**、馬**等人阻撓,導致無法進行施工……李**、王**、唐**、孫**、孔**、王**等人都是因為前期文化中心建設過程中,他們認為拿到補償款太少了,想借棚戶區改造時機多拿一點錢……曲**、王**、李**、王**、唐**、孫**、孔**、王**、馬**等人的地都已經按照合法程序置換了,地上有附著物的也拿到了相應的補償,只有王**簽字了但是沒拿錢,其他人都簽字拿錢了,村委會都有相關賬目……現在很多前期工作都無法進行,具體開工時間無法定下……現在曲**、王**、李**、王**、唐**、孫**、孔**、王**馬**等人每天輪流在棚戶區位置,任何前期工作都無法正常進行。只要有相關部門到棚戶區工作這些人都會進行阻撓,工程根本無法進行……”的陳述。
再查明,2017年及2021年被申請人對孫**、王**、王**、王**、張**、孫**、王**、孫**、孔**、梁*、于**、牟**等多人的《詢問筆錄》里有關于申請人唐**等人阻撓施工相關事實的陳述。
最后查明,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案發現場執法記錄儀錄像光盤》及證明,案發現場阻撓施工的人員中有申請人、王**、曲**、王**、孫**、王**等6人,民警勸其離開,涉案當事人拒絕離開。
本機關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申請人作出的煙牟公(政)行罰決字[2021]9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適當。根據被申請提交的申請人、報警人、在場人員以及在場證人的《詢問筆錄》和《案發現場執法記錄儀錄像光盤》等證據能夠證實申請人及其同村多名村民因不滿征地補償共同阻礙、擾亂煙臺金宇巖土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正常的施工秩序。被申請人經立案偵查后發現申請人等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未有明顯組織、聚集的過程,其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依法轉為行政案件處理,符合公安機關關于辦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程序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作出的煙牟公(政)行罰決字[2021]9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無不當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煙牟公(政)行罰決字[2021]9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煙臺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煙臺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張秀秀
版權聲明 新聞爆料熱線:0535-6631311